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瑞簡字第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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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瑞簡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瑞簡字第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裁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之鐵條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補充被告乙○○毆打甲○○之地點為台北縣雙溪鄉三貂村尪子崙坑三號住處,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押在案之鐵條一支係在乙○○住處查獲,應係其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故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陳湘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黃致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附錄論罪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
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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