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6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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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八九、一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與被告乙○○同為位於宜蘭縣○○鎮○○街○○號之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下稱博愛醫院)看護工,被告丙○○○與被告甲○○為姊弟關係。被告丙○○○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下旬某日,在博愛醫院六樓十八號病房,向 官碧嬌 及該病房住院病人與家屬,以言語散布被告乙○○曾竊取所看護病人金錢之不實事實,足以毀損被告乙○○之名譽。被告乙○○因不滿被告丙○○○散布上開不實之事實,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晚間八時許,在博愛醫院十五樓樓梯口,以上開不實事實質問被告丙○○○,二人一言不合發生口角,進而各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故意,徒手互毆,致被告乙○○受有左側臉部多處挫傷之傷害,被告丙○○○受有臉部挫傷之傷害;被告丙○○○復於同日晚間九時許,夥同其弟即被告 莊仁 ,前往位於宜蘭縣○○鎮○○路之愛心老人養護院質間被告乙○○,被告甲○○並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被告乙○○,致被告乙○○受有枕部頭皮及左肩部多處挫傷等傷害。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即告訴人乙○○告訴被告丙○○○傷害、毀謗案件;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丙○○○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第一項傷害罪名及同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毀謗罪名;被告甲○○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名;另被告即告訴人丙○○○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乙○○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名。上開傷害、毀謗二罪,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第三百十四條,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當庭撤回告訴,另告訴人丙○○○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郭顏毓法官辜漢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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