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二四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被告遲至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施柏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秋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