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
原告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孟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魏安里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
原告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孟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