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重上更(二)字第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上訴人即
反訴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玫卿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施煜培 律師
施承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37號給付價金事件(原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3號,民國90年7月18日判決),上訴人提起反訴,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就反訴部分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受命法官蘇清恭書記官李梅菊通譯蘇清棧到庭和解關係人:
上訴人即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林玫卿律師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施煜培律師和解成立內容:
一、反訴被告願將坐落台南縣○○鄉○○段433之5及433之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十萬分之一九一六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反訴原告。
二、反訴原告願於反訴被告辦理移轉前項土地所有權登記完畢之同時給付反訴被告新台幣陸拾萬壹仟柒佰零參元整。
三、反訴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當庭給閱及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下: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
書記官李梅菊受命法官蘇清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李梅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