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南簡上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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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南簡上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菸酒專賣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南簡上字第二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違反著作權法」應更正為「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違反著作權法」顯係「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黃光進法官黃翰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澤雄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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