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66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宜蘭監理站於民國96年4月26日所為之宜監字第裁43-AEV419704號處分不服,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被舉發於民國96年
2月7日16時1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路○段、瑞湖街口時,因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通話,為警攔停舉發,並經原處分機關裁罰。惟異議人當時應係撥弄頭髮為警誤認,此參諸異議人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中,僅該日16時4分有撥打紀錄,在16時15分許並無通聯紀錄,可證確係警察誤會所致。原處分機關未查及此,遽為處罰,實難甘服,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二、按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本條文中所謂撥接或通話行為,係指手持行動電話於數據通訊狀態中之行為,包括撥號、接聽、接通、收發簡訊、閱讀簡訊以及其他數據通訊等使用,交通部95年3月7日交路字第0950023388號函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96年2月7日16時15分許,
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路○段、瑞湖街口時,因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通話,為警攔停舉發,並經原處分機關函詢舉發機關後裁處,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交字第AEV419704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北府警察局內湖分局96年3月14日北市警內分交字第09630739100號函影本1紙在卷足憑。㈡異議人雖執前揭情詞置辯,惟經本院傳訊證人即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警員 吳青 原到庭結證稱:我在96年2月7日服15時到18時巡邏勤務,採兩員警各騎乘1輛機車之編組,巡經舊宗路、瑞湖街口,當時我騎在異議人車輛左後方,距離不到0.5公尺,當時該車輛是在進行中,異議人左手持行動電話,後來她停在路口等待號誌,我告訴她她有違規事實,請她在綠燈之後到路口右側暫停,我填載在舉發單上的時間是違規時間,當時異議人僅口頭要求我們不要舉發這項違規,並沒有否認手持行動電話等語(見本院96年
6月1日訊問筆錄)。足見員警係近距離目擊異議人手持行動電話駕車,確認其違規行為後,據以掣單舉發,當時異議人亦未否認其違規事實。茍異議人僅單純撥弄頭髮,以員警貼近其車輛左後方約0.5公尺,豈會不能分辨?㈢又異議人雖自行提出其所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
紀錄,惟因異議人所提出為撥打之單項通聯紀錄,並非完整之使用紀錄,故雖該通聯紀錄顯示96年2月7日16時15分許該電話並無通聯紀錄,仍自不能據以推翻前開員警親自見聞後之證述。而本院復依職權調取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96年2月7日之完整使用紀錄,在16時15分許雖無通話紀錄,惟在16時15分38秒有SMSC(即ShortMessageSendCenter)代號222之使用紀錄,經本院查詢遠傳電信公司之服務項目代碼,撥打「222」為國內收聽語音信箱之服務,有遠傳電信公司網路資料在卷為據。足見異議人曾於96年2月7日16時15分38秒,手持行動電話撥打「222」後,進入遠傳電信公司語音服務功能並聽取之,再佐以證人 吳青原 警員前開證述,足見員警確係見到異議人使用行動電話而據以舉發,而非如異議人所辯因撥弄頭髮遭誤會云云。
㈣而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
或通話等數據通訊使用之行為,即構成違規行為,並不以與他人透過手持行動電話進行通話為必要。異議人手持行動電話撥打,進入語音服務功能並聽取之,屬於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撥打,進行數據通訊之行為,仍該當於前開條文所指之違規行為。況吳青原警員係見到異議人在行駛中以行動電話貼耳際通話,從而據以舉發,其舉發過程自無違誤。且證人吳青原警員依法執行公務之人員,與異議人素不相識,並無宿怨,亦無仇隙,應無甘冒自身觸犯偽證罪之風險而設詞誣攀之理,且至本院調查時證述綦詳,又與事證相符,自堪以採信。
㈤從而,本件異議人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
電話撥打之違規事實,既屬明確,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核無不當,量罰亦稱妥適。異議人恣指原處分違法,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漢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