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上字第614號附帶上訴人丙○○特別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金鑫律師複代理人 周幸樺 律師附帶被上訴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 律師附帶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
10月2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95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附帶上訴乃對於原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對於未經原審判決之事件,自不得為附帶上訴(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779號判例)。附帶上訴之程序雖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61條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之程序,但不得依該條規定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
二、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附帶上訴人部分,並就該廢棄部分判命附帶被上訴人應給付附帶上訴人425,340元及自95年4月26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經本院行使闡明權,詢問其究竟是提起附帶上訴或為訴之追加,其表示提起附帶上訴是追加原審判決後所增加之醫療費用(本院卷,162頁)。附帶上訴人係請求原審判決後所增加之醫療費用新台幣(下同)425,340元及自95年4月26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依上開說明,此部分判決請求既未經原審判決,其提起附帶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蔡芳齡法官高鳳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書記官黃慶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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