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59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
丁○○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11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6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11月21日起至134年11月2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1,400,000元,約定利息按聲請人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0.53%計算,並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6年4月2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蒼仁┌──────────────────────────────────────────────────────────────┐│附表:96年度拍字第25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 尺│││├─┼───┼────┼────┼────┼───────┼─┼────────┼──┼──────┼──────┼─────┤│00│宜蘭縣│蘇澳鎮│思村││914│建│││450.15│4430分之312│││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5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287│宜蘭縣蘇│宜蘭縣蘇│鋼筋混凝│4層87.│││││87.16│陽台│9.38│平方│全部│共用部││1││澳鎮信義│澳鎮思村│土造5層│16││││││││公尺││分:思││││路98巷9│段914地││││││││││││村段29││││號4樓之3│號││││││││││││1建號│││││││││││││││││,面積│││││││││││││││││170.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