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再易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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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再易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三0號
再審聲請人甲○○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乙○○間回復原狀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B1審判長法官張國彬~B~B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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