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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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易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甲○○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乙○○間回復原狀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謝靜雯法官朱玲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