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訴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五八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清連 律師
鄭淑貞 右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陳明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訴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五八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清連 律師
鄭淑貞 右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陳明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