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214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5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97年度除字第321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88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2-D00-00-0000000-0│1│424.6│││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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