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578號
原   告  張如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拾叁萬零柒佰陸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
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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