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029號
上 訴 人 彭欣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柒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陸仟柒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