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402號
原 告 麥嘉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宣玉
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 律師
被 告 亞安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顏翠珊
人
被 告 黃筱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 律師
姜百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一日下午
三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