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577號
原 告 錢思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田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
萬肆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