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五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五豐漂染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五元。
二、聲請展期清算之理由。
三、郵票三十四元,六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