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九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係夫妻關係,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八時許,在位於高雄縣○○鄉○○村○○路○號住處內,因向其妻甲○○○索取錢財遭拒,竟持行動電話及椅子,毆打甲○○○,致其受有右下眼臉外側部有挫瘀傷一處○‧五×一公分、右鼻孔外側部有瘀傷一處約○‧五公分、下唇內側部有扭裂傷多處、下唇瘀腫(比平常大一倍)、頸後部有挫瘀傷一處二×二公分及右枕骨部瘀腫約一公分等傷害,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麗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