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83號
原   告  林承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良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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