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1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徐瑞甫
被   告  陳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3,977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1日起至10
7年7月9日止,按年息1.15%計算之利息,及自107年7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8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 林育智 前就讀私立南山高中時,邀同被告
陳美娟及訴外人 林振榕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就學貸款,
額度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
用5筆,共借款147,752元。依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
或本息時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於6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10%,逾期6個
月以上者,按前述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詎料, 林智育
民國107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有本金123,
977元未為清償,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另被告陳美娟既為連
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借據契約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申請撥款通知書5紙等件為證;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既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是本院審酌卷內相關證據,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借款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本件行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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