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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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71號
原 告 梁召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書玉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
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但經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1,2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