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甲○○共同周村來選任辯護人 周元培 右列被告等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選偵字第一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乙○○、丙○○及甲○○部分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又被告因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於八十九年九月間即因腦中風住院治療,此有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一紙附卷可參,被告固經本院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傳訊到庭,惟被告對於法院所訊問之事項,均無法具體陳述,顯見被告心神業已喪失。另被告甲○○因腰椎神經損傷併下半身癱瘓及糖尿病併尿毒症已有數年,而被告丙○○因腦中風、水腦症及慢性硬膜積水,目前均需住院治療,無法處理一般日常生活家務,亦有國軍高雄總醫院九十年六月十二日(九○)濟世字第三三八八號函在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應於被告乙○○回復以前,及被告甲○○、丙○○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李代昌法官高英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