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十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張國忠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九十三年執字第五四五一號┌──┬───┬────┬────────┬──────────┬──────────┬───┐│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彈條│有││臺│7│││││││││藥例│期│7月間│中│7│臺│9││臺│9││臺7││刀│徒│至│地│偵8│中│訴0│4│中│訴0│4│中6││械│刑│9│檢│9│地│2││地│2││地執1││管│三││署│1│院│││院│││檢3││制│月│││││││││││├──┼───┼────┼──┼─────┼─┼───┼────┼─┼───┼────┼───┤│彈條│有八六││臺││臺│││臺│││││藥例│期月萬││中│偵3│中│上1││中│上1││臺1││刀│徒罰元│7月間│地│2│高│4│6│高│4│7│中5││械│刑金│至│檢│緝7│分│訴7││分│訴7││地執4││管│二臺││署││院│1││院│1││檢5││制│年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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