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三二號
原告國立臺北師範學院法定代理人 張玉成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土地及建物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及建物之評定現值,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自行依查報價額以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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