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土地更名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六0號
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即釋慧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即 釋明徹 )間因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六0號請求土地更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伍拾玖萬貳仟玖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貳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