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瀆職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三0號
原告甲○○被告乙○○任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一二八號瀆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瀆職一案,業經刑事判決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曾正龍法官郭惠玲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