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九二一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被告大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長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玖仟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拾壹萬柒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拾壹萬陸仟貳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