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0二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川富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學權 律師被告丁○○即中國信業環保企業行兼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即反訴原告中環環境工程顧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第二十六法庭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訴訟代理人丙○○應敘明關於中國信業環保企業社於九十年間變更負責人之原因為何,及本件究以何者名義提起反訴,以利反訴被告為具體答辯。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