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五00號
原告俄羅斯歐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伊琳娜麥迪威達 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 律師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利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壹拾玖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應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肆萬貳仟伍佰捌拾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壹仟伍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㈢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