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3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123號
原   告  蕭昭城
被   告  施淑霞
訴訟代理人  張鴻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12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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