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О四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九八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0‧0六公克,包裝重0‧二三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中分三刑字第八一三四號,移送被告甲○○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十八時四十五分許,在台中市○區○○○街○○號二樓,為警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0‧0六公克,包裝重0‧二三公克),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罪嫌一案,業經檢察官以九十二度戒毒偵字第九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海洛因係違禁物,應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0‧0六公克,包裝重0‧二三公克,見卷附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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