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簡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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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338號
原   告 上千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怡文
訴訟代理人  陳裕仁
被   告  黃昱清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6年2月20日星期一下午4時在本
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原告應提出蓋有原告公
司大、小章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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