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二號
上訴人臺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惠忠 被上訴人甲○○
王瀛凱 王瀛發 王儷蓉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三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一○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如已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餘地。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自其所有坐落基隆市○○區○○段○○○號土地遷出部分,業經原審為其全部勝訴判決,依法即不得提起上訴,竟仍提起第三審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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