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更(四)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士祺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五年五月二十日,三個月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蘇隆惠
法官林秀鳳法官林瑞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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