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甲○○均自民國玖拾貳年伍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二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非羈押顯難進行審理,而有羈押必要,均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均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邱滋衫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