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三四號
上訴人錦佑建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一八三號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三月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呂太郎法官許文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