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5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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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簡字第158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鍾湘君
被 告 賴岍錦 即皇佳食堂
高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賴岍錦即皇佳食堂應向原告給付經濟部已補貼之利息新
臺幣(下同)297元。
三、訴訟費用3,2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賴岍錦即皇佳食堂於民國109年6月17
日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
營運困難,並以被告高秀蘭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事業資
金紓困振興貸款,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借款期間自
109年6月17日起至112年6月17日止,利息計付方式為年
利率2.215%計算,並於本金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起加計1
%;另依上開借據第5條約定逾期還本或付利息,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在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
違約金。惟被告賴岍錦即皇佳食堂於109年8月17日起未依
約還款,原告遂依上開借據條款第11條之約定將全部借款視
為到期,被告2人須連帶給付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
依約定加計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另本件紓困貸款經濟部有
補貼利息,依上開借據第4條之約定,被告賴岍錦所獨資經
營之皇佳食堂已經停業,而有「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
業要點」第12點所列之事由,被告賴岍錦即皇佳食堂應依約
向原告繳回經濟部已補貼之利息297元。為此,爰依「經濟
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
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及放款借據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並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放
款借據、「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
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皇佳食堂
現址照片3張及振興資金貸款補貼利息名冊等件為證。被告
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
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及放款
借據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及被告賴岍錦
即皇佳食堂應向原告給付如主文第二項所示經濟部已補貼之
利息為有理由,均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書記官鄭履任
附表
┌───┬─────────┬─────────────┬─────────────────────┐
│編號│結欠本金(新臺幣)│應收利息│違約金│
││├────────┬────┼────────┬────────────┤
│││起訖日│年利率│起訖日│年利率│
├───┼─────────┼────────┼────┼────────┼────────────┤
│1│262,500│109年7月17日起│2.215%│109年8月18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本│
│││至││至│借款年利率10%,逾期超過│
│││109年10月6日止││清償日止│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
││├────────┼────┤│20%計算之違約金。│
│││109年10月7日起│3.215%│││
│││至││││
│││清償日止││││
├───┼─────────┼────────┼────┼────────┼────────────┤
│2│29,166│109年7月17日起│2.215%│109年8月18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本│
│││至││至│借款年利率10%,逾期超過│
│││109年10月6日止││清償日止│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
││├────────┼────┤│20%計算之違約金。│
│││109年10月7日起│3.215%│││
│││至││││
│││清償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