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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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23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李維浚
被 告 賴姵如
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乘坐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副駕駛座
,於民國108年1月16日9時許,在臺中市○○○路○○號處,
因開門時未注意車外情況致碰撞由原告承保之訴外人 潘東昇
所有、由訴外人 陳雅棋 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下稱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毀損。原告依約賠付系爭車
輛車損修理費新臺幣(下同)2萬4845元(鈑金拆裝工資312
0元、烤漆工資2萬1725元、零件0元), 爰依 保險代位及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萬4845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2萬484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警製車禍案件登記表沒有被告簽名,被告沒有撞
到對方的車門,訴外人 陳雅琪 一下車就說我撞到她,警察來
時陳雅琪有指出被撞擊的點,我們當場查看她所指的點和我
的車門相對的位置是不吻合的等語置辯。答辯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定有明文。又侵權行為之成立,
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有不
法行為,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且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
關係,始能成立。如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賠償,須以
損害為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
所造成為要件。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
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文。依此
規定,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
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
,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
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
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
上字第917號判例參照)。
㈡原告主張伊承保系爭車輛遭被告乘坐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之副駕駛座開車門時不慎碰撞受損,被告否認其開車門
時有碰撞系爭車輛,則應由原告就被告開啟所乘坐車號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副駕駛座之車門時有碰撞系爭車輛乙節負
舉證責任。原告就此固提出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區○○
○○道路車禍案件登記表記載「RBW-9196號副座乘客於車輛
靜止時開門不慎,碰撞到停放於路旁之自小客AYU-3636後方
保險桿」(見卷第25、41頁),惟此登記表並未經被告簽名
確認屬實,尚不得以此認定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另卷附
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09年11月3日中市警三分交字第1090
039779號函附本件交通事故資料內相片(見卷第43-47頁)
,有訴外人陳雅棋指出其駕駛系爭車輛遭撞受損處,及顯示
被告乘坐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副駕駛座車門開啟後
得碰撞系爭車輛左側情況(見卷第43-47頁),然單依前開
相片無法比對確認被告乘坐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副
駕駛座車門開啟後得碰撞系爭車輛左側之點,與訴外人陳雅
棋所指其駕駛系爭車輛遭撞受損處,二者吻合,亦不能依此
認定被告開啟所乘坐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副駕駛座之
車門時,有碰撞到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毀損之事實為真
正。此外,原告並未再提出其他證據,應認原告主張系爭車
輛遭被告開啟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副駕駛座車門碰
撞受損乙節,舉證尚有不足,難以遽認為真正。原告請求被
告賠償損害云云,即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所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原告主張之侵權
行為,不能遽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保
險代位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萬4845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