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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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19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育賓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民國114年6月23日聲請狀「請求標的」金額之證明文件(如系統所顯示之債務明細),證明文件須清楚標示債權金額且清晰明顯足資辨識,並應與「請求標的」主張之債權金額相符,若不相符則應說明理由為何並提出計算式。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