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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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105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程彥博
被   告  李偉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
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
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9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其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規定,應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上揭法條之規定,兩造借據第29點合
意由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之約定,因原告公司為法人組織,且
該合意管轄之約定顯係原告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於本
件訴訟自仍不適用,又被告並非法人或商人,本件亦無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9條但書規定之適用。次查,本件被告住所地
在雲林縣○○鄉○○街○○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雲林地方
法院管轄。準此,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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