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2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関坤玉 、 関坤輝 、 関坤全 、 宋関衿 、 関素環 、関志豪、 関鈺雪 、 関琬華 、 関菀婷 、 林炯茂 、 林冠呈 、 林昕妙 、林昕臻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7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3,67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原告僅繳納3,750元,尚不足1,9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