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三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壹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所明定,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O八O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業已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一、八公克係屬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鄭景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古玉琴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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