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6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二四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丙○○訴訟代理人 洪文琪 被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陸拾玖萬貳仟肆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㈠被告甲○○以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日向原告借用
新台幣(下同)一百八十萬元,約定年息為百分之九點七五,利率機動調整之,按月攤還本息,借款人如一期不依約清償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遲延還本付息時,除給付遲延利息外,違約金之計算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㈡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其後即未依約繳付本息,依約債務
已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一百六十九萬二千四百三十三元及利息、違約金未付,屢經原告催討,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一份、放款客戶還款繳息查詢單一份為證。
乙、被告甲○○、乙○○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對於原告主張請求之金額及借款金額及利息等事實,均不爭執,惟抗辯因一時失業無法繳息,請原告給予時間解決等語。
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影本一份、放款客戶還款繳息查詢單一份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壹佰陸拾玖萬貳仟肆佰參拾參元,及自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漢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吳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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