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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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70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麗琴
劉茶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55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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