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七О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
邱佩芳 律師 林鴻駿 律師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四九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肅珍法官陳彥宏
法官涂裕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