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交附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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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交附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交附字第二六六號
原告庚○○原告戊○○原告乙○○原告丙○○原告丁○○被告己○○被告甲○○即和昇右列被告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徐文祥
法官唐照明法官王俊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亨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