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О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黃金源被告乙○○
甲○○己○○右三人共同 魏早炳 選任辯護人 陳恩民
魏翠亭 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黃國郎 被告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建 和右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字第一二九八、二六六五、二七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丁○○、乙○○、甲○○、己○○、戊○○均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丙○○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丁○○聲請解除禁見,乙○○、甲○○、己○○聲請停止羈押及解除禁見均駁回之。
理由本件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等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及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在案,其中除被告丙○○於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時,認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而解除禁見在案;茲本院以前揭原因依然存在,被告等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除被告丙○○外,其餘被告等亦尚有禁止接見之必要,爰均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被告丁○○、乙○○、甲○○、己○○、戊○○並均禁止接見,另被告丁○○聲請解除禁見、被告乙○○、甲○○、己○○聲請停止羈押及解除禁見亦一併駁回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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