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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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О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黃金源律師被告乙○○
甲○○己○○右三人 魏早炳 律師共同 陳恩民 律師選任辯護人 魏翠亭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黃國郎 律師被告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建 和右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字第一二九八、二六六五、二七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丁○○、乙○○、甲○○、己○○、丙○○、戊○○均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等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及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在案,其中被告丙○○自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被告丁○○、乙○○、甲○○、己○○、戊○○自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因認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而均解除禁見在案。茲本院以被告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之殺人罪,前揭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等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卿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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