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重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二五號
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魏早炳
陳恩民 魏翠亭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二人前經本院認為殺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楊貴志法官林俊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明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